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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评审实施意见

  • 2021-05-11
  • admin

思想政治工作从根本上说是做人的工作,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是党的创造力、战斗力、凝聚力的重要构成因素,是实现党的领导的重要途径,是经济工作和其他一切工作的生命线。为建设一支政治强、情怀深、思维新、视野广、自律严、人格正,精干、稳定的思想政治工作队伍,更好地发挥思想政治工作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现重新修订《天津市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评审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一、参评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本市各类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中专职或以主要精力从事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主要包括:各级党组织书记,副书记或协助书记专司思想政治工作的行政副职;在组织、宣教、统战、纪检、精神文明、工会、共青团、妇联、保卫、信访、人力资源管理、老干部管理、人民调解、国防教育、巡视巡察、退役军人管理等岗位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

申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员的范围和对象,一般应在本市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事业单位中担任县处级正职以上领导职务的人员。

非直接和不是以主要精力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不参加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评定。离、退休和因其他原因已经不在政工岗位的,以及在申报当年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再参加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评定。在党纪、政纪处分影响期内的人员,不能参加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评定。在申报评审过程中,对公认度不高、群众意见较大的,上一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等次以下的人员,应暂缓申报。对发现有问题线索的人员,待查否后再行申报。对违反评审纪律,有请托拉票行为的人员,一经查实,取消其申报资格,对已获得相应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的予以撤销,5年内不得申报。对与承诺事项不符、存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一经查实,由相应评委会取消其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5年内不得申报,并对相关单位和部门进行通报。

二、参评条件

(一)基本资格

参加申报人员热爱思想政治工作,自觉按照“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要求,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自觉做到“两个维护”,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信念坚定、对党忠诚,善于学习、积极创新,品德优良、以身作则,关心群众、乐于奉献,能与群众打成一片,有统一思想、凝聚力量的能力和实绩,年度履职考核在称职(合格)以上。

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的名称和档次为:政工员、助理政工师、政工师、高级政工师、思想政治工作研究员。思想政治工作研究员为正高级专业职务,高级政工师为副高级专业职务,政工师为中级专业职务,助理政工师、政工员为初级专业职务。申报(确认)初级专业职务的一般应为中共党员、中共预备党员、发展对象、入党积极分子,申报(确认)中级以上专业职务的一般应为中共党员。

1.政工员。具备下列条件可确认政工员:

1)了解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具备有做思想政治工作的潜质和能力,了解党的思想政治工作基本原则,胜任本岗位工作。

3)高中(中专)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满3年以上;大专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满2年以上,可确认政工员。

2.助理政工师。具备下列条件可申报(确认)助理政工师:

1)比较熟悉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并能在自己工作范围内加以运用。

2)比较熟悉党的思想政治工作基本原则、优良传统和中共党史等知识,了解国情、市情和民情,具有从事本职工作的基本能力。

3)有一定的创新意识和组织、疏导能力,能够起草一般性文稿。

4)联系群众,能帮助他们解决一般思想认识问题。

5)高中(中专)毕业,担任政工员职务累计满3年以上;大专毕业,担任政工员职务累计满2年以上,可申报助理政工师。大本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满2年以上;取得双学位、硕士学位、研究生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满1年以上,可确认助理政工师。

3.政工师。具备下列条件可申报(确认)政工师:

1)熟悉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并能结合实际较好地加以实践。

2)熟悉党的思想政治工作基本原则、优良传统、中共党史及历史、教育、法律等相关的专业知识,熟悉本职业务,有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的实际能力。

3)注重品德修养,密切联系群众,具有一定的开拓创新、组织指导、教育疏导、培训辅导、调查研究、专业文字能力。其相应的能力评价成绩应在及格以上,业绩、资历加分应在5分以上。

4)大专毕业,担任助理政工师职务累计满4年以上;大本毕业,担任助理政工师职务累计满3年以上;取得双学位、硕士学位、研究生毕业,担任助理政工师职务累计满2年以上,可申报政工师。取得博士学位从事思想政治工作满1年以上,可确认政工师。

4.高级政工师。具备下列条件可申报高级政工师:

 (1)比较系统地掌握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能结合实际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处理本单位本部门遇到的难点热点思想问题。

2)对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原则、优良传统、中共党史及国内外有关新情况、新理论、新经验有较深入研究,具有比较系统的哲学、社会、心理、历史、法律、科技等方面的相关知识,并在本职工作中灵活运用。

3)具有较高的人格魅力和丰富的思想政治工作经验,善于做群众工作,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具有开拓创新、组织指导、教育疏导、培训辅导、调查研究、专业文字能力,有比较突出的工作业绩和贡献。其相应的能力评价成绩应在良好以上,业绩、资历加分应在10分以上。

4)大本毕业,担任政工师职务累计满5年以上;取得双学位、硕士学位、研究生毕业,担任政工师职务累计满4年以上;取得博士学位担任政工师职务累计满3年以上,可申报高级政工师。

5.思想政治工作研究员。具备下列条件可申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员:

1)一贯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熟练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开展思想政治工作。

2)系统掌握思想政治工作原则,熟练运用党建、经济、心理等人文社科及科技方面知识。有很强的开拓创新、组织指导、教育疏导、培训辅导、调查研究、专业文字等能力和丰富的思想政治工作经验。对政工专业有深入研究和独到见解,在全市或全国同行业思想政治工作战线具有较高知名度。

3)善于做群众工作,有很强的引领力、组织力和感召力。能够适应新形势,不断研究新情况、新特点,积极探索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的新途径、新方法。能够积极回应社会深层次思想问题,善于为群众解疑释惑。能够坚定不移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委决策部署并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在促进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中有突出业绩和贡献。

4)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关心群众,依靠群众;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坚持言行一致,表里如一;坚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在群众中享有很高威望。

5)担任高级政工师或履职期间,在加强和改进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和党的建设方面成绩突出。曾获得省、部级以上综合性思想政治工作荣誉称号。其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的做法、经验在省、部级以上党政机关被推广;或所培养、树立的先进典型在全市、全国同行业产生过重要影响。

6)担任高级政工师或履职期间,所在单位和部门团结好,正气盛,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并取得较大成绩,受到群众广泛好评和上一级单位的充分肯定,未出现较严重违纪违法问题,本人各年度考核及受聘届满的任期考核结果均为称职(合格)以上。

7)大本毕业,担任高级政工师职务累计满5年以上;取得双学位、硕士学位、研究生毕业,担任高级政工师职务累计满4年以上;取得博士学位,担任高级政工师职务累计满3年以上,可申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员。

申报(确认)以上各档次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均要完成规定的各项继续教育任务。

(二)相应工作实绩

本着重实绩、讲实效的原则,对履职期间工作实绩进行综合考评。

首次申报(确认)相应政工专业职务,均须提供2个做一人一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代表案例。每个案例不少于1000字,且结合本单位实际,说理透彻,语言朴实,可资借鉴。

从晋升政工师起,申报高一级政工专业职务须提供2000字以上的履职报告。

具体事项:

1.确认政工员的人员,按首次确认提供案例材料。

2.确认助理政工师的人员,应提供不少于2500字的代表性授课提纲1篇。

3.申报(确认)政工师的人员,应提供履职期间发表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刊、出版物上1000字以上的政工专业论文1篇,并提供3000字以上政工类授课提纲1篇。

4.申报高级政工师的人员,应提供履职期间发表在全国公开发行的刊物上2000字以上的政工专业论文1篇,并提供结合本单位实际做思想政治工作,50分钟以上有受众的授课同期声视频资料1份。

5.申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员的人员,提供履职期间结合本单位实际做思想政治工作,60分钟以上有受众的授课同期声视频资料1份。主持、承担过省、部级以上思想政治工作研究课题1个;或撰写字数不少于10万字的思想政治工作专著1部;或在全国公开发行的重要报刊上发表过3篇以上,总字数不少于1万字的政工专业论文。

6.参评政工专业职务时,本人撰写、主编的政工专著,或本人在政工专著中撰写5000字以上的独立章节,均可作为成果条件。

7.成果作品由2人以上合作撰写的,本人应为第一作者。

(三)破格条件

1.申报政工师,必须取得申报政工师专业能力评价优秀等级分,业绩、资历加分20分以上。

2.申报高级政工师,必须取得申报高级政工师专业能力评价优秀等级分,业绩、资历加分30分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政工师履职期间获得国家级个人或集体政工荣誉称号。

2)总结的思想政治工作经验、先进典型事迹在全国推广并产生重要影响。

3)因政工成绩突出,个人或集体多次受到市级表彰。

3.申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员,不具备规定学历或履职资历,但确有真才实学,业绩非常显著、贡献特别突出的,符合相关申报条件,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高级政工师履职期间,个人曾获得全国“优秀思想政治工作者”、“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工会工作者”、“五一劳动奖章”、“三八红旗手”等国家级荣誉称号;或作为单位主要领导在本单位获得全国“思想政治工作先进单位”、“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先进基层党组织”等国家级荣誉称号过程中起了主要作用,做出重要贡献。

2)在高级政工师履职期间,其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的做法、经验或培养、树立的先进典型在全国推广,并产生重要影响。

4.符合以上破格条件申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员、高级政工师、政工师人员,原则上只放宽1个层级的学历要求和受聘履职年限可提前1年晋升的资历条件,其他所有条件则必须符合本《意见》的要求。

(四)继续教育

政工专业人员要按照《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相关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1.政工专业人员应按照晋升职务所规定的履职年限参加经常性继续教育网络培训,并在应训期内自主完成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的网上学习且考试合格。

2.申报(确认)初级、中级政工专业职务人员,应参加“以考参评”考试,申报人员考试成绩应在60分以上;确认人员考试成绩应在90分以上。

3.申报高级政工师人员,应参加晋升前的政工专业理论培训班,考试合格。

4.申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员人员,应参加高级政工师研修班,完成课题并达到优秀等次。

5.转岗、转系列参评人员,从转入政工岗起,应参加政工专业继续教育各项培训。

三、评审机构与比例

(一)组织机构

1.市成立政工职评工作领导小组,并设有办公室。各区和各系统、各有关单位评审工作实行归口管理,成立相应的政工职评工作领导小组,并设有办公室。

市成立的政工职评工作领导小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3名(含常务副组长1名),成员若干,市政工职评办公室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工作人员5名;各区和各系统、各有关单位牵头部门成立的政工职评工作领导小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12名,成员应吸纳本单位本部门组织、宣传、统战、工会、共青团、妇联、人社等方面负责同志参加。各区领导小组组长应由分管政工职评工作的区级领导担任;各系统、各有关单位牵头部门领导小组组长应由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各区和各系统、各有关单位牵头部门成立的政工职评办公室设主任1名,工作人员不少于2名。

2.市成立高级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思想政治工作研究员评审委员会,主要负责副高级和正高级政工专业职务的评审。各区和各系统、各有关单位牵头部门应成立初、中级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主要负责初、中级政工专业职务的评审。

高级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和思想政治工作研究员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应不少于1517人;中级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应不少于911人;初级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应不少于79人。

(二)相关比例

思想政治工作研究员、高级政工师、政工师的申报评定,要在准确把握政策、条件的同时,严格掌握政工专业系列与其他专业系列之间、参评单位之间的平衡。对申报人数,实行职数调控管理。思想政治工作研究员原则上控制在在岗高级政工师总数的1%1.5%;高级政工师原则上控制在现有政工专业职务总人数的30%;政工师原则上控制在现有政工专业职务总人数的50%。思想政治工作研究员评审及指标下达,由市思想政治工作研究员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高级政工师评审及指标下达,由市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政工师、助理政工师、政工员评审(确认)及指标下达,由各中级、初级评审委员会负责。

四、评聘程序

(一)本人申报

1.组织申报人按照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相应职务申报程序,整理材料。

2.组织签订《申报承诺书》。

(二)组织推荐

1.相应部门承担对申报人资格认定。

   2.组织申报人进行述职答辩(现场赋分)。

3.对申报人进行群众评议、公示。

4.党组织逐级提出审核、推荐意见。

(三)组织评审  

1.组织评委审核申报人材料。

2.相应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采取评委会主任负责制,出席人数不少于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经过充分讨论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赞成票超过评审委员会全体委员半数方能生效,现场宣布计票结果。

3.评审结果进行公示,通报评审结果。

(四)职务聘任

本着评聘分开、择优聘任的原则。用人单位根据工作岗位的需要和职务限额,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人事管理规定,在取得相应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中聘任。

五、相关事项说明

1.评定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实行能力、业绩、资历评价量化赋分的办法。相应评委会根据个人、单位赋分和群众评议情况进行总赋分,其结果为申报人能力、业绩、资历最终评价。

2.对由国家机关成建制划转为企业、事业单位或从国家党政机关调任或军队转业或企业、事业单位内部转岗的非政工岗位人员申报政工专业职务,结合现有学历,将原岗工作年限数与政工专业职务各档次履职年限累加数相比,符合哪一档政工专业职务,即从该档按相应履职年限实施申报。确认政工员、助理政工师,需在政工岗履职满3年;申报政工师,需在政工岗履职满5年;申报高级政工师,需在政工岗履职满6年。

县处级正职以上转岗人员,在政工岗履职1年以上,可申报高级政工师。

3.调任前后一直在政工岗的人员,首次参评政工专业职务,原工作年限可计为履职政工专业职务年限,并计入总履职年限,总履职年限达到哪一档专业职务晋升总年限,且符合其他条件,可申报相应政工专业职务。符合申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员条件的人员,应当直接确认高级政工师,再申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员。

4.后取学历、转系列申报人员,履职年限增加1年。

5.年度履职考核成绩连续3年优秀,可提前1年申报高一级政工专业职务。

6.具有其他系列副高级专业职务人员,在政工岗履职满1年应先确认高级政工师。

7.政工专业职务只能确认一次,且不可以破格确认。

8.履职期间,受到组织处理,其影响期不计入履职年限。

9.取消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经本单位党组织研究建议,由相应评委会决定实施并备案。

10.受聘担任政工员、助理政工师、政工师、高级政工师、思想政治工作研究员的待遇,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的通知》(中办发〔19908号)第三条“与担任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享受同等的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的规定,和《关于印发〈天津市事业单位政工专业职务人员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职办〔20129号)以及《关于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思想政治工作人员评聘专业职务增资指标问题的通知》(津人〔19938号)文件规定执行。受聘担任思想政治工作研究员,享受被评聘为社科类正高级专业职务人员的同等待遇。其工资待遇从受聘的下月起执行。

此实施意见从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津党宣发〔201617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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